境外综合所得的所属纳税年度,先按纳税人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如果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则按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要求,境外所得应按规定据实申报,纳税人应在所属纳税年度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该办法于2025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资料核实日期为2026-10-01。本文仅作一般信息,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一般境外综合所得按哪个时间确定?

《办法》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后,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境外所得不能脱离所得类别和纳税人身份一概而论:先确认它是否属于上述综合所得、是否适用《办法》,再确定所属纳税年度。

判断情形 所属我国纳税年度
一般综合所得 按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
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 按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确定

年度归属确定后,再将属于该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扣除和已预缴税额合并比较,不能先按境外收入来源地或境外纳税年度的起始年份直接申报。

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怎么算?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以下顺序判断:

  • 确认境外凭证或申报资料所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
  • 找到该境外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
  • 判断最后一日落在哪个公历年度,这个公历年度就是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 将归入该我国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据实申报,并与该年度已预缴税额进行比较。

如果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则不适用“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这一特殊规则,仍回到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判断。

哪些境外所得不适用这套办法?

并非所有境外收入都按《办法》处理:

  • 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办法》。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不适用《办法》。

所以,年度判断之前应先核对所得项目和纳税人身份。属于分类所得或《办法》明确排除的主体,应另行依据相应规定处理。

所属年度确定后就能申请退税吗?

不一定。汇算清缴要先按纳税年度汇总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符合条件的扣除,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有境外所得本身并不等于一定产生退税。

对于取得综合所得时已经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汇算结果 处理方式
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并申请退税 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
实际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额一致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符合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实际应纳税额大于已预缴税额,且不符合无需办理情形 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0000元且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退税。

申请退税时,应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有效银行账户。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能需要补充资料或更正申报。存在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或者以前年度申报存在疑点却未更正、提供资料等情形的,应先处理相应事项再申请退税。

什么时候办理,离境前还能办吗?

普通汇算清缴期为所属纳税年度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境外所得的申报年度确定后,也应在这个期限内办理。

特殊情形 办理要求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 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不能按期办理,需要延期 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获准延期 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并在核准期限内完成
有汇算补税 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延期不是自动获得的;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汇算期结束后可能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标注。

应该通过哪里办理?

纳税人应优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也可以选择邮寄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邮寄申报的,应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按以下方式确定:

办理情形 申报机关
汇算清缴期内自行办理或委托受托人办理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
由单位代为办理 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除特殊规定外,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申报前应核对哪些信息?

建议在提交申报前逐项检查:

  • 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以及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
  •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是否完整。
  •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是否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留存或提供证据资料。
  • 已预缴税额是否准确,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是否有效。
  • 境外所得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最终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信息有异议时,应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信息确有错误且对方拒不更正,或者因身份被冒用等原因无法联系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网站向税务机关申诉。

《办法》要求纳税人和代为办理汇算清缴单位将相关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发现申报错误时,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纠正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依法撤销相应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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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境外纳税年度从哪一年开始,能直接按这个年份申报吗?

不能只看境外纳税年度的起始年份。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应按其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确定我国纳税年度;两者一致时,仍按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判断。

有境外所得就一定能申请退税吗?

不一定。只有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后,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才可以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但本人不申请的,纳税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应向哪里申报?

应向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离境前还能办理吗?

可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